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被怀疑犯罪了,公检法机关和相关人员一起按照规定的流程来确定这个人是否真的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该受到怎样的惩罚。 刑事诉讼有几个特点。首先,它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权力,刑事诉讼就是为了让这种权力得以实现。其次,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这些专门机关主要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都有各自的职责。最后,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他们在诉讼中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作用。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机关和个人。 第一类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则是审判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处以何种刑罚。 第二类是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则是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第三类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人。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相关法律依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这体现了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