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有哪些基本知识?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下面为您介绍一些房屋拆迁的基本知识。 首先是拆迁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拆迁流程一般如下:第一步是进行项目立项,由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必要等进行审批。第二步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三步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四步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五步是进行房屋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第六步是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七步是实施拆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也很重要。被拆迁人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如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被拆迁人还有参与权,可以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