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讼费用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诉讼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其中包含了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件受理费。这是诉讼费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另一类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它是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依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而非财产案件,像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费,还有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例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费用可能会由申请人预先交纳,最后根据案件结果来确定由谁承担。比如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时,要按照规定及时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可能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