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几项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有几项重要的基本原则需要遵守,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如何,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商业合作中,大公司和小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条款、确定权利义务时,都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因为一方规模大就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其次是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意愿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购买何种品牌和规格的商品,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进行交易。 公平原则也是重要的一项。《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一方承担过多的义务而只享有很少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比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如果租金过高,远远超出了市场行情,而承租人又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不可忽视。《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时间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支付货款。 最后是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内容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比如,一些违反道德伦理、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遵守这些基本原则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顺利履行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