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原始凭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首先,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它应包含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比如一张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要写清楚办公用品的名称、数量、单价以及总价,还要有销售方的盖章和购买方的名称等信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性有明确规定。
其次,原始凭证的书写要清晰、规范。数字和文字的书写要符合会计上的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再者,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如果原 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这是为了保证原始凭证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有人通过涂改凭证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另外,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这些印章和签名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证明。
最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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