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我在做一笔买卖交易,现在货物在运输途中,我有点担心货物可能会出现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呢?有哪些基本规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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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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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在买卖等交易过程中,当标的物遭遇损坏、丢失等情况时,由哪一方来承担相应损失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基本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交付”,简单来说,就是把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比如,在一般的货物买卖中,商家把货物交给快递发出,这时候如果还没到你手上,货物在路上出了问题,按照正常情况就是商家承担损失;但要是你已经签收了货物,之后货物出现毁损、灭失,那责任一般就在你身上了。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情况又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举个例子,你在网上买了一件商品,商家和你没说清楚在哪交货,商家把商品交给了物流公司,从这之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就转移到你这边了。 此外,要是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比如说,商家按约定时间把货物送到你指定地点,可你因为自己的原因没去接收,那么从你该接收却没接收的时候起,货物出现问题就得你负责了。 还有一种情况,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比如商家已经把货物放在你们约定好的地方,通知你去拿,你却一直拖着不去,这期间货物出了问题,责任就在于你。 总之,民法典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为了在交易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双方最好对风险负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这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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