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我在山东省开车时和一辆非机动车发生了碰撞,现在对事故责任划分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山东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依据什么来认定的,具体有哪些规定,我该怎么判断这次事故我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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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首先,我们要明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处理此类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山东省,具体的责任认定还会结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责任比例。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例如,当发生事故时,如果有监控视频、现场证人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等存在明显过错行为,而机动车一方正常行驶无违规,那么就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一定过错,机动车一方仍可能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总之,在认定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过错程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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