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学说有哪些?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控制犯罪。它认为打击犯罪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核心任务,为了高效地实现这一目的,应当赋予执法机关较大的权力。比如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应该能够较为顺利地收集证据、抓捕嫌疑人等。而正当程序模式则更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该模式认为,即使可能会因此影响到对犯罪的打击效率,但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程序必须严格公正。像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就是正当程序模式的体现,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等权利。这一学说依据是对刑事诉讼不同价值取向的思考,不同国家会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理念在两者之间有所侧重。 二是家庭模式。该模式将刑事诉讼视为家庭中父母与子女间的纠纷处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和个人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类似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国家就像父母,要以关爱、教育的方式对待犯罪人,帮助其改过自新,而不是单纯地惩罚。它强调刑事诉讼应具有教育和矫正的功能,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和解与融合。这一学说的基础在于对刑事诉讼社会功能的拓展性认识,希望通过更人性化的方式来处理犯罪问题。 三是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又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犯罪事实,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使任何一个犯罪人逃脱法网。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在追求实体真实的同时,强调不能冤枉无辜,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当程序主义与上述提到的正当程序模式类似,强调程序的正当性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体现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既追求实体真实,又注重正当程序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