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配偶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一场官司里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没什么财产。我了解到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我不知道具体依据是什么。想问问法律上支持这么做的依据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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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夫妻共同债务能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可以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具体而言,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或者一方虽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家庭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支出所借的钱,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申请执行人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等,这样才有可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较为严格,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以确保追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申请执行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据充分,法院才会支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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