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权确定依据是什么?


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时,管辖权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第一步,它决定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管辖权。简单来说,管辖权就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意味着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被告住所地,如果是公民,就是其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就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如,被告公司的总部在上海,那么原告通常要到上海相应的法院去起诉。 然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拖欠工程款这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比如,建设工程在广州,那么就由广州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该纠纷。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过,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已经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了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能违反这一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的确定,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