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格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非格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划分有着明确的依据。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比如说常见的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一方提前制定好,消费者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少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而非格式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逐一对合同条款进行确定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具体需求。划分这两种合同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条款的拟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是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那它很可能就是格式合同;反之,如果是双方协商拟定的,就是非格式合同。二是合同的适用范围和频率。格式合同往往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制定的,适用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比如航空公司的机票预订合同,每天有大量乘客使用相同的合同条款。而非格式合同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交易和特定的当事人,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是为了满足特定的交易需求而订立的。三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拒绝。而非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相对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了解非格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划分依据,对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格式合同,法律也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特别义务,如提示说明义务等,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的性质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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