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股东抽逃资金指的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股东抽逃资金的常见行为表现: 首先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该基于真实的盈利情况。有些股东为了达到抽逃资金的目的,会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报公司的利润,然后以分配利润的名义将资金从公司中抽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从侧面反映了这种虚假分配利润抽逃资金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比如股东与公司虚构一个债务关系,然后公司将资金以偿还债务的名义转给股东,这样股东就达到了抽逃资金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再者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有些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不合理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中。例如,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与本公司进行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等不公平交易,从而使资金流向自己控制的公司。 最后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中抽逃资金的方式可能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只要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股东的出资从公司抽回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抽逃资金。一旦股东被认定为抽逃资金,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抽逃资金不仅会面临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