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伤残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因素进行的等级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其中十级是相对较轻的伤残等级。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10级伤残后,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赔偿项目。这些赔偿项目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例如,若你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5000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7 = 35000元。 其次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那么这两项补助金总共就是8000×5 = 40000元。 此外,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工伤治疗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