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约定解除的条款。现在出现了可以约定解除的情况,我想解除合同,但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太清楚在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到底要不要担责,想具体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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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和平解除合同,而且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然而,如果约定解除合同是因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的,情况就不同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因违约导致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违约方一般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比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当等违约情形,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所以,约定解除合同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否有特别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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