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有哪些若干规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确定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认定有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是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其次,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解释。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指出,“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再者,在工伤认定的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主体的工伤认定问题,比如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主体,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工伤认定。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若干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认定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