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北京市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北京市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啥样的,我能拿到多少补偿呢,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所以特别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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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情况。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是正常经济补偿的两倍。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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