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全文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和案件受理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来看看合同纠纷级别管辖方面。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该意见中,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来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是诉讼标的额相对较低的案件。这是为了让基层法院能够处理大量常见的合同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往往诉讼标的额较高或者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影响性。这是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能力和资源等方面相对更强,能够更好地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合同纠纷。 高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再说说案件受理费问题。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该意见对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等进行了规范。一般来说,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费用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合理分担司法资源的使用成本,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通过明确级别管辖和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规定,该意见有助于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