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具体是怎样的?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依据法律规定,针对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提出相应的事由进行对抗,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平衡票据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保证人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有一定的规定。首先,对物抗辩权是保证人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或缺陷而享有的抗辩权。例如,当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如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是票据有效的必备条件。如果票据缺少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本身就无效。此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因为票据无效意味着整个票据关系不成立,保证人自然无需承担保证义务。 其次,当票据的背书不连续时,保证人也可行使对物抗辩权。背书是票据转让的重要方式,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就无法清晰地证明票据权利的流转过程,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对人抗辩权是基于保证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如果票据权利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可以基于此向该特定的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因为这种保证并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不应让保证人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另外,如果票据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该义务相关联时,保证人也可以行使对人抗辩权。例如,在有条件的票据保证中,票据权利人没有满足保证所附的条件,保证人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保证人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在遇到相应情况时,及时、合理地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票据权利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票据约定,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合规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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