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了解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要明白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犯罪人预期的犯罪结果;而犯罪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合同诈骗罪中,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实际骗取到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认定,当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该财产,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既遂。这里的“实际取得”,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的控制,能够自由支配该财物。例如,诈骗人骗得对方将货款打到自己指定的账户,此时诈骗人能够随意支配这笔货款,就属于实际取得财物,构成既遂。 而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情况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被害人及时识破、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等,导致行为人最终没有实际取得财物。虽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判断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核心是看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