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包括哪些?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判断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至关重要。
首先,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对于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
从理论上来说,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通常采用“占有说”。即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取得了财物,一般认定为既遂;反之,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则认定为未遂。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方已经成功让对方交付了财物,并且对财物实现了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这就符合了既遂的条件。例如,诈骗方通过虚构事实让对方签订合同,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将货款转账到诈骗方指定账户,诈骗方能够自由支配这笔款项,此时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既遂。
而如果诈骗方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被及时识破、交付环节出现问题等,导致最终没有实际取得财物,那么就属于未遂。例如,诈骗方准备通过虚假合同骗取货物,在货物运输途中被警方查获,诈骗方未能实际占有货物,这种情况就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实际取 得财物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财物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控制程度等。同时,还要看诈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财物已经交付,但并非是基于诈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的,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既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形,需要仔细分析诈骗方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如果诈骗方以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财物,并且最终未能全部履行合同,那么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既遂。如果诈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困难,并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之,判断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认定犯罪形态,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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