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干警玩忽职守罪?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干警玩忽职守罪该怎么去认定呢?比如干警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造成了一定后果,这算不算是玩忽职守罪呢?我特别想知道认定这个罪名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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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干警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主体要件。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这满足了该罪名的主体要求。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是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也就是说,干警并非是故意要造成危害后果,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干警在执行任务时,由于疏忽没有检查相关设备,导致任务出现失误,这可能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者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干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等,如果他们玩忽职守,就会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这是认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包括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国家声誉等情况。比如,干警在值班时擅离职守,导致重要案件线索流失,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这就可能符合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 总之,认定干警玩忽职守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因素,并且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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