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触犯的职务犯罪,但二者存在明显界限。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二者的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要是由过失构成。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忘记对某企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结果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就是典型的因疏忽大意导致的玩忽职守。而滥用职权罪则主要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许可证。 其次,二者的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等情况。不正确履行职责则是指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等正确地执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超越职权就是行为人超出了自己的职务权限范围去行事,比如某基层官员擅自决定大型项目的资金使用;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则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程序。 最后,在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二者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由于主观恶性和行为表现不同,在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滥用职权罪,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明显界限。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