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称权的界限是什么?


姓名权和名称权是两个不同但又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之间的界限。 首先来看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权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决定权,就是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这通常是由监护人在自然人年幼时代为行使,等自然人成年后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更改姓名。二是使用权,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比如签订合同、参加社交等。三是变更权,当自然人出于各种原因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再说说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需要有一个特定的名称来代表自己,就像自然人有姓名一样。名称权也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名称,并且在经营活动、法律事务等方面使用该名称。同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名称进行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二者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最明显的区别。在权利内容上,虽然都有决定、使用、变更的权利,但名称权还多了转让这一权利,而自然人的姓名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此外,在使用范围上,姓名主要用于个人的社会活动和身份识别,而名称主要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商业活动、法律事务等。从保护程度和方式来看,由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往往涉及商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所以在名称的登记、使用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和管理。比如企业名称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能与已有的企业名称重复等。而自然人姓名的管理相对宽松一些,更多地是基于个人意愿和公序良俗。总之,姓名权和名称权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主体、权利内容、使用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