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和总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总公司,又设立了分公司。现在分公司有一些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分公司和总公司对于这些债权债务是怎么承担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避免之后出现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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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债权债务承担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就意味着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债务承担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当分公司产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的财产本质上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 在债权方面,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权。分公司享有的债权,其权益最终归属于总公司。因为分公司的一切经营成果都归属于总公司,分公司获得的债权实际上是为总公司谋取利益。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通常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营和财务体系。分公司可以先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来承担债务,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部分则由总公司来承担。这样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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