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未遂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怎样的?


受贿犯罪未遂是指受贿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想利用职务之便收别人好处,却因为一些意外情况没能成功拿到好处。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犯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承诺为他人办事,虽然还未实际去做,也可能构成受贿。 对于受贿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受贿行为是否已经着手以及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当国家工作人员开始与行贿人就收受财物达成合意,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接受财物的具体行为时,就可以认为受贿行为已经着手。而未得逞的情况可能有多种,比如行贿人临时改变主意不送钱了,或者被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制止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犯罪未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包括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沟通、行为表现等;另一方面,要依据相关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例如,是否有书面的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同时,对于受贿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之,受贿犯罪未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