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商品房可以加居住权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套安置商品房相关事宜,对居住权这方面不太懂。我想知道能不能在这套安置商品房上加居住权。要是可以加的话,后续会有哪些影响,又该怎么去操作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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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安置商品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加居住权的。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假如房子是别人的,但通过合法方式给你设立了居住权,那你就能在规定条件下住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表明,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居住需求。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要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具体到安置商品房加居住权,若房屋所有人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程序,就可以为特定人员设立居住权。在操作时,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居住权才依法设立。 居住权有一些特点需要注意。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通常禁止出租,不过要是当事人有另外约定,那就另当别论了。而且,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离世时,居住权就自动消失了,此时需要尽快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总之,安置商品房加居住权是可行的,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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