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修正案中以借款名义受贿有哪些情形?
我听说刑法九修正案对以借款名义受贿有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我身边有人和领导有资金往来,说是借款,但我感觉有点像受贿。我想知道在刑法九修正案里,以借款名义受贿到底有哪些情况,能给我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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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以借款名义受贿是一种比较隐蔽的受贿形式。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以借款名义受贿作出单独条款规定,但相关的认定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以借款名义受贿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名为借款,实则没有真实的借款意思和借款必要。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本身经济状况良好,根本没有借款需求,却向有求于自己的人“借款”,而且没有归还的打算和行为。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借款”只是一个幌子,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借款双方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行政管理、业务审批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出借人基于借款人的职务便利而提供资金,即便有借款手续,也可能构成受贿。例如,企业为了通过项目审批,给负责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借款”,而该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大开绿灯,这种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三是借款后长期不还且无正当理由。正常的借款通常会有约定的还款期限,或者出借人催要后借款人会积极还款。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借款”后,出借人多次催要仍不归还,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可能被视为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此外,如果借款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借款”的受贿性质就更加明显了。总之,判断是否是以借款名义受贿,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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