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探讨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指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当你怀疑有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并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时,通常需要你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比如,你可以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材料,以此来证明该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如果是你主张某股东虚假出资,就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然而,在虚假出资的案件中,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当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嫌疑时,此时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怀疑的股东身上。被怀疑的股东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因为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是否出资以及出资的情况往往只有股东自己最清楚,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能难以获取完整的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公司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义务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管理和记录。如果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相关的出资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总之,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掌握程度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主张虚假出资的一方,还是被怀疑的股东,都需要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