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在探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确定举证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商业秘密权利人若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首先,权利人要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这意味着权利人要证明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自己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对核心技术资料设置了访问权限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其次,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通过提供侵权人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例如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邮件记录、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举证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及所遭受的商业价值损失后,若侵权人主张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侵权人需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或者该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此外,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 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权利人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