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六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我在医院看病,对治疗结果不太满意,但医生说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我想了解下,法律规定的六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具体是啥内容,看看我的情况是不是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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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有六类情形是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第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这就好比患者突然心脏骤停,医生争分夺秒地进行心肺复苏等紧急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因为情况紧急出现一些小的损伤,但这是为了挽救生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比如说有的患者对某些罕见药物过敏,之前没有任何迹象,医生按照常规用药却出现了过敏反应,这就是典型的医疗意外,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这也不算医疗事故。 第三种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学还在不断发展,有些疾病目前的医疗手段还无法完全攻克,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 第四种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输血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操作规范,没有过错,但患者仍然因为输血感染了疾病,这种情况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种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不按照医生的嘱咐按时服药、检查,或者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病情恶化,责任在于患者一方,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对此有规定。 第六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例如突发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医院的医疗设施遭到破坏,影响了对患者的治疗,这种人力无法抗拒的情况导致的不良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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