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功主张自己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对于受害者而言,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受害者要证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你需要拿出证据,像拍摄到工厂排放污水、废气的照片或视频,或者环保部门对工厂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检测报告等,以此来表明工厂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例如,因为工厂排放的废气导致自己身体出现不适,你可以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来证明自己因环境污染而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或者因为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农田,导致农作物减产,你可以提供农作物产量对比数据、农业专家的评估报告等,以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 而对于污染者来说,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他们需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常见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比如,如果污染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污染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仍无法避免污染,那么污染者可能不承担责任。此外,污染者还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工厂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不是由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如果污染者不能完成这些举证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专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害者可以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更有力的证据。同时,在整个举证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