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何种举证方式?
我涉及了一起环境民事诉讼,不太清楚在这类诉讼里举证该怎么进行。不知道是像普通民事诉讼那样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其他特别的规定。我想了解下具体适用什么举证方式,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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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解释一下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把原本应该由主张方承担的举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了对方。在环境民事诉讼里,这主要是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受害者往往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而污染者对自身的生产经营和污染排放情况更为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原告)只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一是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而被告(污染者)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是不可抗力、受害者故意等原因导致的损害;二是自己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上述举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也有一定的初步举证义务。比如要提供被告实施污染行为的基本证据,像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如身体不适的诊断证明、财产损失的清单等。这样可以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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