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在法律上有什么影响?

我关注到南京宝马肇事案中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我想知道这种鉴定结果在法律层面会有什么影响呢?比如对刑事责任的判定,对受害者的赔偿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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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障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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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精神障碍的鉴定结果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多方面的重要影响,就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这一情况而言,下面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关键要看在肇事时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若处于该状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会被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若只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虽然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说说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即便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仍需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被告有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若财产不足,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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