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哪条规定不能强迫工人工作?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老板总是强迫我们加班,不加班就扣工资。我想知道《劳动法》里哪条规定了不能强迫工人工作,这样我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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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涉及不能强迫工人工作的规定主要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九十条。 首先解释一下强迫工人工作的概念,它指的是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的意愿,通过威胁、暴力等手段或者以扣除工资、开除等方式相要挟,迫使劳动者进行超出其正常工作安排的劳动。这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强迫工人从事一些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规定的工作时,工人有权利拒绝,并且不会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一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强迫工人加班的情况,工人的工作时间应该在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强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 所以,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强迫工作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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