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不属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呢?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一家有限公司,在讨论出资方式时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哪些是法律认可的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哪些不属于。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况是不被允许作为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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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出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拿什么来对公司进行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所说的货币出资很好理解,就是直接拿现金投入公司。而实物出资,比如股东可以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来出资,不过这些实物需要能合理估计价值并且可以合法地转让给公司。知识产权出资,像商标权、专利权等,同样要满足能估价和可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也是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 那么,哪些不属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呢?一些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通常是不可以作为有限公司出资的。以劳务为例,劳务的价值很难准确地用货币来衡量,而且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难以像实物或者知识产权那样进行转让。信用和自然人姓名也是类似,它们的价值难以精确评估,并且不具备可转让性。商誉和特许经营权往往与特定主体紧密相连,也不符合出资的要求。设定担保的财产,由于其权利存在瑕疵,存在不确定性,也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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