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举证责任该由谁担当?


在探讨竞业限制举证责任由谁来担当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意味着,当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用人单位要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这包括协议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例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这可能涉及到提供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牌、业务往来文件等。 而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抗辩。比如,劳动者可以提供自己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工作证明,证明自己从事的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提供自己的收入来源证明,证明自己没有从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获得收入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可能性,此时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反证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者在与竞争单位附近出现的监控视频,劳动者就需要对自己出现在该地点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作为主张劳动者违约的一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