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控诉夫妻共同债务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认定一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关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我来承担,还是由被告来承担。我担心自己如果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举证责任,会很麻烦。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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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控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也就是原告)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先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并且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原告可以提供借条,上面有夫妻双方的签字,这就可以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提供消费记录,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这就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通常是被告)否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该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被告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债权人与举债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原告和被告都要重视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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