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我涉及到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是和普通案件一样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特殊规定呢?我想了解具体的举证责任内容,好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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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其特殊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在环境污染案件里,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该法已废止,但相关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延续)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者一方(原告)通常只需要证明以下几点:首先,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就是要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其次,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出现疾病、财产遭受损失等。而污染者(被告)则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他们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是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原因导致的损害;还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污染者不能完成这些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受害者在获取证据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污染者更有能力和条件去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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