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确立了哪两个基本原则?
我在了解英国法律历史时看到提到大宪章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两个基本原则呢?它们对后续法律发展又有怎样的影响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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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它确立的两个基本原则,对英国乃至世界的法律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简单来说,就是国王的权力不是无限大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大宪章》之前,国王的权力常常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可以随意征税、随意处置臣民的财产等。而《大宪章》的出现,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比如,它规定国王未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为后来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基础。从法律依据上看,这一原则贯穿于《大宪章》的许多条款之中,它打破了传统的王权观念,使法律成为了一种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宪章》规定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例如,它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意味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国王和其他权力机构不能随意侵犯。这一原则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源头,为后来的人权法案和公民权利保护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大宪章》确立的这两个基本原则,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石的作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成为了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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