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报酬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并向破产管理人支付的服务费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首先,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举例来说,如果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部分按12%计算,即100×12% = 12万元;超过100万元的100万元部分按10%计算,即100×10% = 10万元,那么该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就是12 + 10 = 22万元。 此外,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