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事羁押期限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这一期限的计算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刑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 在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然而,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要是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此外,在计算刑事羁押期限时,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总之,刑事羁押期限的计算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阶段和多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