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事审判中有哪些法律适用问题?

我涉及到一起商事纠纷案件,现在案子到了审判阶段。我不太清楚在商事审判里,具体会有哪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对审判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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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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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审判中,有多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重点关注。首先是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合同是商事活动的重要载体,其效力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然而,在实际审判中,对于一些特殊合同的效力认定可能存在争议。比如,一些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就会被判定无效。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表面合法的合同来实现非法的意图。 其次,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商事审判中,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是否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被代理人就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较为复杂。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要认定公司人格否认,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比如,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商事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然而,当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就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审判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最后,关于担保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商事审判中的常见问题。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民法典》对各种担保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审判中,要准确认定担保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例如,在保证担保中,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还要考虑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期间等因素,以确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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