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残日早于医嘱误工期最后一日时误工费期间该如何计算?

我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医生给出了一个误工期。可在这个误工期还没结束的时候,我就做了伤残鉴定,定残日比医嘱误工期的最后一日要早。现在涉及到误工费赔偿,我不太清楚这个误工费的期间到底该怎么算,是按定残日算,还是按医嘱误工期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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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工费计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处理定残日早于医嘱误工期最后一日时误工费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明确了受害人有获得因误工减少收入赔偿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误工费的计算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意味着受害人因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已通过鉴定确定下来,从定残日起,受害人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 虽然医嘱给出了误工期,但定残日早于医嘱误工期最后一日时,按照法律的通常理解和司法实践操作,误工费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更为合理。因为定残之后的损失已经通过残疾赔偿金等方式进行弥补,如果再继续计算误工费,可能会导致重复赔偿。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然因该伤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存在实际的收入减少,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综合判断是否适当延长误工费的计算期间。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比如医院的进一步诊断证明、雇主出具的误工证明等。 总之,当定残日早于医嘱误工期最后一日时,原则上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特殊情况需结合具体证据由法官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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