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起诉时效怎么计算?


医疗事故起诉时效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这一概念很重要,因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虽然当事人仍可起诉,但如果对方以超过时效进行抗辩,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事故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的认定是关键。“知道”很好理解,就是患者或家属明确知晓发生了医疗事故且知道责任方是谁。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患者或家属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例如,在医疗行为结束后,患者出现了明显与诊疗目的不符的不良后果,经过合理的检查和判断就能够发现问题,这时就可以认为是“应当知道”。 不过,实际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比如,有些医疗损害的后果可能不会立即显现,而是在一段时间后才出现。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损害后果发现之日起计算。又比如,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一直在接受与该医疗事故相关的后续治疗,可能会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向医院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另外,即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若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但这种特殊情况的认定比较严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总之,在遇到医疗事故时,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