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在新劳动法下,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概念,也就是加班费计算的基数。通常来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区分不同的加班情形有不同的加班费计算标准。 第一种情形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日加班。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比如,小李的日工资是200元,正常工作8小时,如果他在工作日加班2小时,那么这2小时的加班费就是200÷8×2×150% = 75元。 第二种情形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休息日一般指周六和周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假设小赵日工资300元,在休息日加班一天且公司未安排补休,那么他这天的加班费就是300×200% = 600元。 第三种情形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法定休假日是国家规定的重要节日,像春节、国庆节等。此时,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例如,小王日工资250元,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他这一天的加班费就是250×300% = 750元。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一些具体规定。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会按照约定来执行。但如果约定的基数明显不合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那么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当遇到加班费计算不合理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