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家人来照顾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护理费是怎么计算的?是按家人的收入算,还是有别的标准?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又该怎么确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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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需要他人陪同和护理,由相关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其计算标准: 首先,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简单说,就是护理人员因为护理受害人而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比如护理人员月工资 5000 元,护理了 30 天,那么护理费就是 5000÷30×30 = 5000 元。 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例如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每天报酬 200 元,护理了 40 天,护理费就是 200×40 = 8000 元。这里“无收入”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像城镇待业人员、乡村未参加劳动人员等。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医生认为受害人伤势严重,一人护理不够,建议两人护理,那就按两人计算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相关概念: 护理费: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行动和自理能力受限,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护理依赖程度:指受害人因残疾需要他人护理的程度,这会影响定残后的护理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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