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护理费的概念得弄明白。它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和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家人或其他亲属陪同护理,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一定标准赔偿的费用,这是受害人恢复健康必需的,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简单说,就是护理人员因为护理你而减少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津贴等。比如护理人员月工资 6000 元,护理你 30 天,那这期间减少的收入就是 6000 元(一个月按 30 天算),这 6000 元就是护理费。 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比如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每天劳务报酬是 200 元,护理了你 20 天,那护理费就是 200×20 = 4000 元。这里说的“无收入”,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像城镇待业人员、乡村未参加劳动人员、在校学生、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医院出具证明说需要两人护理,那就按两人来计算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例如受害人很年轻,身体状况较好,即使残疾不能自理,确定的护理期限可能相对短些;要是年龄大、身体差,护理期限可能会长些。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按照相应级别护理标准计算护理费。 相关概念: 护理依赖程度:指受害人因残疾需要他人护理所依赖的程度。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比如安装假肢、使用轮椅等辅助残疾人生活的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