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校园伤害事故通常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更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比如,一个六岁的孩子在幼儿园滑滑梯时摔倒受伤,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在滑梯的安全维护、现场监管等方面尽到了职责,那么幼儿园就要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学校依然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例如,一个十岁的学生在体育课上,因为体育老师没有讲解正确的运动姿势和注意事项而导致受伤,学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闯入校园打伤学生,首先由该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存在门卫管理不善等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况,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如果是学生之间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伤害,那么实施伤害行为的学生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学校的管理情况、学生的行为能力等。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责任问题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