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餐饮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员工出差产生了住宿费和餐饮费,拿到了相应的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这些专票能不能用来抵扣公司的税款,想了解一下在税法上对于住宿费和餐饮费专票抵扣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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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住宿费和餐饮费专票能否抵扣这个问题时,需要分开来看这两项费用,因为它们在税法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来说住宿费。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员工因公务出差产生住宿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里所说的合法有效,指的是发票的开具符合规定,包括购买方信息准确、项目填写完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员工出差的住宿费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其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例如,企业员工到外地参加业务培训,期间入住酒店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再看餐饮费。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主要是考虑到餐饮服务通常与个人消费难以严格区分,为了避免税收漏洞和征管难度,税法明确规定餐饮费专票不能抵扣。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无论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餐饮招待费用,还是员工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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