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餐饮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在出差期间产生了餐饮费用,拿到了专用发票。现在公司要处理税务抵扣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出差餐饮费专用发票能不能用于抵扣,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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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务法律规定中,出差餐饮费专用发票一般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然而,对于餐饮服务,有特殊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意味着企业取得的餐饮服务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原因在于,餐饮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性质,很难准确区分是个人消费还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允许餐饮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导致企业滥用抵扣政策,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所以,出差期间的餐饮费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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